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:
(1)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;(误工费、停工留薪工资)
(2)五级、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库贴;
(3)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此外,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,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。
此外,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,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。